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工资写低是为了以后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或缴纳社保的时候,按低的基础缴纳,可以给用人单位节省费用。
但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我是在公司做劳资的,一般的公司都会这么做,合同上写的工资是当地要求的签订合同的最低工资,或者是工会联合会要求的。
2、 但是你仔细看合同里面,基本工资之后应该有一句话,可以理解为在基本工资的同时如果有表现好的话可以有一些额外的报酬。
3、如果产生纠纷,你可以平每个月的工资条主张权益的,是没有问题的。
4、现在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保险的,而是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与比例缴纳,这样公司会省一些钱,避免些纠纷。(ps,保险缴费基数医疗和养老是不一样的,但是上下不会差很多,简单说就是你所在城市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没有社平工资高,按社平叫,如果比社平高就按实际工资交)
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为了避税
2、做低工资基数,可以少交单位承担的保险
3、也可能是为了在你离职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没给你交生育险你索要生育期间工资的时候能少给你一点······
4、您好奇心挺重的哈,望采纳
你可以要工资条看看。你的2k的工资是不是含了其它的部分?其实这样对公司来讲是掩耳盗铃的好处,如果真的要赔付什么起来,还是会取平均收入的。但如果不涉及到上法庭的,公司范围内的一些规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你就较为吃亏,如年终奖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一倍二倍三倍发放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