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范围 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及档案参战记载到所属村(居)申请; 2、镇(乡)民政办公室审查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共同审批; 4、发给定补证,享受生活补助。 三、享受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 由镇(乡)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2、医疗优待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县民政部门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3、精神抚慰 由镇(乡)为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办)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办)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死亡后镇(办)组织人员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