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核定比例征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征收率)*适用税率
例如,税务机关核定A公司按收入总额5%,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月该公司收入总额为20000,征收率10%,适用税率25%,当期应缴所得税额=(20000*10%)*25%=500
【核定金额征收】
税务机关直接核定一个金额,企业按此金额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5个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鉴定表第1项(账簿设置情况)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项即(收入总额核算情况)、第3项(成本费用核算情况)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不建账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税款及方式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核定征收包括:
1、核定比例征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征收率)*适用税率
例如,税务机关核定A公司按收入总额5%,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月该公司收入总额为20000,征收率10%,适用税率25%,当期应缴所得税额=(20000*10%)*25%=500
2、核定金额征收,
税务机关直接核定一个金额,企业按此金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