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是如何界定的?

刑法内容。
2025-03-02 03:44:5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片区经理起贪心 职务侵占被判刑

近日,蒲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韩某在担任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河北省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给公司收取冬储预付款为名义,从清泉县客户张某某和固安县客户冯某某处通过转账方式各收取5万元冬储预付款(共计10万元),后未上缴公司。

2013年5月30日,将其中的1万元预付款通过银行转账至韦尔奇公司,剩余款占为己有,并挥霍。2018年3月18日,韩某作为网逃被抓获,3月20日退还了所侵占的9万元预付款,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的河北区域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为本单位收取的冬储预付款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韩某当庭表示服判。

参考资料来源:渭南市中级法院网-片区经理起贪心职务侵占被判刑

回答2:

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采用“数额较大”概括性规定,不便于司法实务的执行,至今司法解释亦未对此加以具体规定。 实践中,有的中、高级法院自己确立标准 ,有的比照其他定罪数额 ,导致司法的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掌握,有的比照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占罪(即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以5000元-20000元为起点。

回答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回答4:

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确定为1万元至5万元为起点。但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务中一般都是参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