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他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基本原则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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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颁布后,法典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最新国情,借鉴国际和国外劳动立法的经验,从确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入手,对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详实的探讨,并将三方(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劳动关系列入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论证其依据,总结和归纳了其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了两年多,这部劳动法典是在1994年7月4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这部历史性的法律文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对于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但这部劳动法典不同于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在其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确定基本原则的依据、标准是什么,众说纷纭,在劳动法典颁布后大量出版的各种劳动法教程、劳动法注释中,也无一不论及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基本方针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探讨。
一、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从劳动立法来看,由于我国劳动法典在确立时亦体现我国的立法特色,即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因而劳动法典仅有107条,远远不能满足对具体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因此,在其颁布后,劳动行政部门、各级政府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和准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具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这又不可避免的出现部门立法不统一、效力层次差等问题。立法部门应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立法,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迫切要求。从劳动执法来看,虽然劳动法颁布后各级立法部门颁布了不少规范性和准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规范性文件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反映在执法上,执法部门出现拘泥于法律条文,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是的的确确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惩戒、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劳动法基本原则迟迟没有确立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执法的重要问题,作为学者,我要大声呼吁: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