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程序?

2024-10-30 19: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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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一审程序: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答3:

一审程序:

1、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司法上的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

一、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

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

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程序参与原则在宪法上的依据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8]程序参与原则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它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为裁判的结果带来正当性;同时还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因为各方一旦参与到程序中来,满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尽管他们可能不赞成判决的内容,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从它们。

二、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

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有权承认或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证进行反驳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及事实理由。

双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可以就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辩论;既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在诉讼全过程辩论。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依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是该原则的重要内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辩论主义”,它构成了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

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调查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二是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

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经当事人辩论、查证属实或无争议的事实作为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经当事人辩论并查证属实的事实,均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这样才能做到辩论结果与裁判内容的一致性。

如果辩论结果明显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或该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辩论,而法院却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这就叫“突袭裁判”。可见,辩论原则关涉到民事诉讼的结构,关涉到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回答4:

一审程序:

1、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扩展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5:

起诉、立案、审理、一审判决、执行。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在执行前,还涉及上诉、二审审理、判决。

看看民事诉讼法就有基本了解了。

如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
诉。

(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附:民事起诉状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男,××岁,×××人,×××厂职工,住××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商店(企业)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纠纷

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害,重作、修理、并赔偿××元经济损失;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略)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

法院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受理标准
如下:

侵害名誉权等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50元;
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元;有
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诉讼费用,也称实际支出费用,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必要支出的费用,如鉴定费、
勘验费、诉讼资料和法律文书刊本制作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另外还有申
请财产保全和执行及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民诉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确定诉讼费用分担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当事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诉讼费用的分担:

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
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
按实际收取;
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
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协商不成,
比照败诉人负担的原则解决;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