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拨打“市长热线”、写建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