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二)健康损害证明; (三)劳动关系证明; (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