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的案件是关于调解书是否生效的问题。
二,这是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也是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
三,首先,你的调解书要想生效要具备以下条件:
《民诉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一般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本案中:
1,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已经执行完毕的。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不可以反悔或提出上诉。
2,调解内容属于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也可认定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如调解内容属于下列范畴,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提出反悔,要求上诉的,应予支持: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以上为专家解释。
如果确如你所说调解书没有违反内容,也不违背自愿原则,那么法院不应该决定再审。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于再审结束后,申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