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权”观念最早由布丹在《国家六论》中提出,认为主权是君主的当然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后来霍布斯也论述了主权问题,但主权在他来看仍是君主的。洛克谈到了主权应属于人民的理论,但没有、在英国君主制下也不可能明确提出人民主权的观点。再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原始社会人们生活不方便,于是共同订立契约,组成国家;这时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把全部权利让渡给国家(同时仍保留全部权利──个人权利),从而形成“公意”即主权,它是最高的,属于全体人民,不可转让、不可分割,这就是人民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