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与租赁权转让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标的不同
前者的标的是租赁物,后者的标的是租赁权。
房屋转租,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解释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转租针对的是“承租房屋”
的部分或全部。房屋租赁权转让首先是一种“权利”的转让,针对的是房屋的“租赁权”。
2、两者的取得方法不同
前者为设定的取得,后者为转移的取得。
房屋转租是转租人在租赁物上再度设定了一个新的租赁权,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契约。房屋租赁权转让是将原房屋租赁权让与给受让人,并没有设立一个新的租赁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的是一个转让契约而非租赁契约。
3、两者实现的手段不一样
前者一般通过分期支付租金来实现,后者一般是一次性给付。在转租时,主租赁合同与转租赁合同的租赁条件会有不同,转租可以是租赁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在租赁权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了与原承租人一样的权利。
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房屋的租赁权仍属于原来的承租人(转租人),后者房屋的租赁权属于受让人。
房屋转租是转租人对租赁物再度设定了新的租赁权,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解除,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存在为前提而成立。房屋租赁权转让是原承租人把租赁权完全让与给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的租赁权,以原承租人的租赁权的消灭为前提而成立。
由于房屋转租并没有消灭原租赁合同,所以遵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对于房屋租赁权转让,原承租人承担的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则随着其租赁权的消灭而消灭。
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对租赁权合同关系作了专章规定,但对租赁权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租赁权转让的行为却大量存在。转租和租赁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两者都是基于租赁权而发生,同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都存在权利义务的让与,在审判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明晰两者概念,并将两者严格加以区别,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资料: http://hi.baidu.com/yanxuejiao/blog/item/a4527f0e24490ecb7acbe148.html
租赁权转让,是指从房东手里取得前租户所租房产的租赁权。
转租,是指从租户(也就是二房东)手里租房子。
租赁权转让是直接从房东手里租房子,所以不存在争议问题。而转租就有问题了,如果房东和二房东的承租协议里没有约定可以转租,那你从二房东手里租房子就是非法的,房东完全可以要求你搬离。
1,这种情况属于房屋转租,而不是租赁权转让。
2,你所说的出租人以自己没空为由,让儿子与承租人及第三人签约,由于没有出租人书面授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所签合同无效,不具约束力。
3,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出租人已经同意第三人入住并收取了第三人的租金,因此,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可以推断:出租人对承租人将其所租赁的房屋再转租给第三人的过程、事实清楚、且接受。所以,出租人儿子是经过出租人口头授权,与承租人与第三人签约的,这样,通过间接证据和推理,可以得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租赁权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