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对象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
二、工作程序
一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役士兵回到接收地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地市、区(市)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安置部门审核后,向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户口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退役士兵自带档案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将档案退回原部队;
3、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报到后在办理落户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复工复职手续,退役士兵7日内将复工复职介绍信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4、城镇非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无工作单位,退出现役后由市及区(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工作;要求政府安置工作的,实行“双考”安置办法;
5、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不需政府安置工作的人员,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6、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报到后,其本人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武装部保管。
二 军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退伍证》、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签发的《接收安置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省“双安”办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到市及各区(市)安置部门报到,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2、对报到手续齐全的转业士官,市及各区(市)安置部门负责出具户口介绍信,转业士官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后,其本人档案由安置部门向用人单位转移。
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时限
1、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安置派遣完毕。退役士兵持安置部门签发的《就业介绍信》,7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2、用人单位凭市及各区(市)安置部门出具的就业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已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报到者,用人单位将其档案退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
四 军队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由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证》及户口簿等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及各区(市)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2、复员干部携带各种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后,由安置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干部本人档案,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一并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保管。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4、市政府《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