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说呢,首先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在CFR下保险应该是由买方购买,但是外贸术语只是一个惯例,也就是说合同上可以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这句话存在又是合理的,因为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的责任义务是可以自己约定的,而不一定是按照惯例来,当然这一情况也是不太常见的!
你们可以跟客户在核实一下,如果其确认,那最好改成CIF,因为别在报关时候产生问题!
不错,既然是C&F(CFR)条款,那么,有买方负责投保,因此与insurance:to be arranged and covered by seller条款冲突。因此,信用证条款中就不应再要求受益人提供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