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吗?

2025-02-27 1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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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回答2: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