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分割问题,请教。
回答你的提问:本案中乙没有继承权,乙有一子戊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
一,本案属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本案中,继承人乙于8月1日先于被继承人甲于8月2日死亡,继承人乙一子戊,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
1,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生效,继承人乙于8月1日死亡时,未取得遗嘱继承权,所以,继承人乙一子戊,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
三,本案遗产90万存款应由丙、丁子女按遗嘱继承。
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乙丙丁各30万,跟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