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属于不动产,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范围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分别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的房屋、构筑物;
2.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应按照以下方法判断:
1.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具体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判断是否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范围。
2.其次,判断是否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这些设施本身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范围,但一旦安装使用之后,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例如,光缆、电线等。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有些设备虽然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相关,通过端口连接,但可以独立为一项资产,并可以移动,比如电话机、电脑、电视机等,不符合不动产的定义,进项税额应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