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外墙及屋顶归开发商使用怎么办?

2025-04-05 17:35:1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你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因为没有征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也没有与各所有人订立书面协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回答2:

问:我们这个小区的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开发商都要求在买卖合同上附加上这样的条款:1) 屋顶使用权以及依据屋顶使用权而产生的收益权归开发商所有;2) 外墙面使用权及在外墙面使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附加这两条就不能购买,当时我们对这套房屋还满意就签了合同,但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在小区内几乎每幢屋顶上都设置了广告牌,严重影响了整个小区的外观,我们该怎么办?答: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否则就不能达成交易,所以业主明知条款是不公平的,也只好忍气吞声,因为毕竟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还是霸气十足。不过,这些条款违反《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时无效的规定,应当被认定是无效的。业主购买了房屋,不仅取得所购房屋的专有权,而且还取得了房屋所在楼房的外墙及屋顶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所以《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条例》是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条也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故而可以认为你和开发商签订的有关屋顶和外墙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合同条款无效,不能产生法律上效力。相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

回答3:

我i可以明确滴告诉您,没有这种说法!中国的《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时无效的规定,应当被认定是无效的。业主购买了房屋,不仅取得所购房屋的专有权,而且还取得了房屋所在楼房的外墙及屋顶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
您完全可以跟小区内同样情况的业主联合起来去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讨公道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