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陈某与某印刷场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排字工作。

2025-02-23 15:30:3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没有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在本案中,陈某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如果印刷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或额外支付陈某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回答2:

不会。因为在整个合同期内,是陈某自身的原因,给工作带来影响。厂方已作了妥善安排,并不是厂方故意刁难陈某。只是因陈某没有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原因而固执。厂方为了自身的利益,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陈某在合同期间给厂方带来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合同。

回答3:

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违法行为。陈主张了什么内容??

回答4:

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