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或者犯罪现实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完全可能!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性的刑事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犯罪等,双方在证据认定上,一般会有共同的认识,这种情形出现是比较少的。
但对于新型犯罪,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本身就有分歧时,检察机关认定是有罪的,法院不一定认同这一观点,判决无罪也是有可能的。
出现这种情形的最大原因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性证据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形,或现有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的,法院也有可能判处无罪。
另外,外力干涉司法的现象,目前尚无法消除,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有能力影响法院的判决时,这种情形也是有的。本人在2009年时就碰到过一起涉及医疗系统的受贿案,犯罪手段并非传统手法,但证据确实充分,最后法院扛不住压力,来了个无罪判决。一线干警统统是郁闷、无奈呀!呵呵,在现今中国,也正常啦。
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检察院认定有罪意思是检察院以嫌疑人犯罪的理由进行公诉。法院依据事实、理由和法律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理论上可能,实际中这种情况极其稀有,毕竟学的是同一套法律,会有这种截然不同观点的情形很少。而且现在对程序等控制很严格,不大可能出现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