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8年度交通事故赔偿参考标准 编号 赔偿项目 证据要求 赔偿条件 赔偿金额 1 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经被告、交警同意。 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责任认定书分担。 2 护理费 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 n天╳50元/天 3 误工费 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些。 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 4 交通费 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签定地点等相一致。 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5 住宿费 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名字、时间、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性。 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n天╳150元/天(浙江省标准)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 以住院时间为依据。 n天╳30元/天 (陪护人员浙江省标准) 7 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证据要求,一般情况下参照医疗建议,可要求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复。 举证很难。 8 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见附表1、2。 9 残疾辅助器 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持。 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 10 康复护理费 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 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11 继续治疗费 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 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生之日另行处理。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13 备注 附表1 2008年浙江省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清单 伤残等级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金额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金额 一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100% 20574元×20×100%=411480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100% 8265元×20×100%=165300元 二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90% 20574元×20×90%=370332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90% 8265元×20×90%=148770元 三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80% 20574元×20×80%=329184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80% 8265元×20×80%=132240元 四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70% 20574元×20×70%=288036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70% 8265元×20×70%=115710元 五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60% 20574元×20×60%=246888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60% 8265元×20×60%=99180元 六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50% 20574元×20×50%=205740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50% 8265元×20×50%=82650元 七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40% 20574元×20×40%=164592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40% 8265元×20×40%=66120元 八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30% 20574元×20×30%=123444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30% 8265元×20×30%=49590元 九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20% 20574元×20×20%=82296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20% 8265元×20×20%=33060元 十级伤残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10% 20574元×20×10%=41148元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10% 8265元×20×10%=16530元 *附表2 2008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考数据(2007年度) 编号 项目 金额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74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091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65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442元 5 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30854元 行业 平均工资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其它单位 总计 30854 48130 25005 23597 农、林、牧、渔业 26771 26904 38285 18776 采矿业 19788 10542 26942 20048 制造业 20570 26034 17569 20507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9296 70121 27770 43185 建筑业 23058 34459 19610 2289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5758 39861 29172 3125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823 63463 30193 64519 批发与零售业 29444 48299 17594 26852 住宿和餐饮业 19690 20556 15764 19833 金融业 72465 75381 48081 76419 房地产业 32975 41270 22857 31035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27176 32838 23091 2334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5378 48318 37145 3929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413 32638 18300 23530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31704 38899 21345 22936 教育 45164 45775 34536 33260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7040 49652 33879 33748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46500 48164 30908 30150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52924 53399 34497 1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