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带薪休假中的累计工作年限的规定

2025-02-23 2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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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下是司法解释!
防止大剥削!注意当年二字!累计工作年限是按照参加职工社保的总月数除以12年=累计工作年限!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情况执行措施有:[3]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当年)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⑹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
6、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3]
8、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9、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

回答2:

在带薪休假中所谓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和以前工作年限挂钩.按照现在所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回答3:

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所以,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

回答4: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每年究竟享受几天的带薪年休假,是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员工的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该理解是明显违反了以上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