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不判上诉会判离吗?

2024-10-30 0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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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

无论是第二次起诉或者是上诉,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还有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判离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离婚



回答2:

诉讼离婚没判离,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判决,不一定会判离婚。

因为一审已经判决不予离婚,而上诉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或者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基本都是维持原判决。如果随意的改判,有损法院的权威性。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回答3:

  诉讼离婚没判离,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判决,不一定会判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回答4:

1、如果上诉基本也不会判决离婚。
2、因为一审已经判决不予离婚,而上诉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或者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基本都是维持原判决。如果随意的改判,有损法院的权威性。

回答5:

1、主审法官说“判离要等第一次判决书生效满一年”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如果她不判离,可以上诉。但我想她的这句话不会写进判决书的,只要你有证据证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你们又分居了一年(一年?),上诉判离的可能性很大。 2、需要说明的是,上诉后如果是有程序错误或是事实未查清,也可能二审法院不审理而是发回重审。  总之,如果你坚决要离婚,就不撤诉,坚持要求判决,否则的话又会陷入无休止的痛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