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企[2007]48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另外企业工会经费按2%计提、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用计提,据实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两个方面:一是上交经当地工会部分,二是企业工会留用的部分。有关工会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工会经费里面列支,但税法允许抵扣的工会经费不能超过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
扩展资料:
新旧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科目会计分录具体对比如下:
一、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分录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等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结转损益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二、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
1、如果提取,按以前会计分录做。
2、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政部官网-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福利费
新准则下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需要计提,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是按实列支,2007年已不可以计提福利费, 具体可参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据实列支,税务上注意别超过14% 不要求计提,但是如果计提了,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就要注意计提部分是否有超,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整。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现金/银行结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其他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如果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的,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