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是: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2、盈余公积的用途有:
(1)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分配股利原则上企业当年没有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该项公积金仍有结余。
b.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c.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一般企业经批准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实际转增的盈余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转增股本时,应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股本”账户。如果两者之间有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时,应当借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应当借记“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