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哪些领域

2025-04-07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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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由于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选择法律,能够适应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涉外民事关系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可以避免由于某一种固定连接点指引准据法引起的不切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情形出现,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某些不足之处。因而该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有关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体现。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中的应用。我国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中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的是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除此之外还有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45条,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第269条,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126条都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有这样一些特点: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结合,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采用了合同自体法理论。在合同中,首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或没能及时有效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时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上的应用。一是国籍法律冲突中的适用。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二是住所的法律冲突中的适用。《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确定的,以其经常居所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是外国法人的住所冲突中的适用。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应用。《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中的应用。除合同领域外,区际法律冲突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回答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由于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选择法律,能够适应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涉外民事关系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可以避免由于某一种固定连接点指引准据法引起的不切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情形出现,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某些不足之处。因而该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有关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体现。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中的应用。我国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中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的是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除此之外还有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45条,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第269条,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126条都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有这样一些特点: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结合,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采用了合同自体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