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二0一0年五月七日出台的。
在二0一0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1年4月18日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这罪多了,以非法目的为占有,定你盗窃罪,又因你滥用职务公权,知法犯法,罪上加罪
2001年有一个,2010年有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