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支持。本身这种以开办新公司的名义逃避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行为就是和法律相违背的,至于老板的托辞:有相关强制交纳的文件才给补,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我不知道您所提出的公积金是哪些,公积金不是国家强制必须缴纳的费用范围.在单位经营情况好时,单位可以缴纳.这是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定的.如果是四项保险的话,那一定要到仲裁机构举报它.我知道现在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在国家机器(军队\警察.....)都有住房公积金.如果法定公积金单位单位要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资产或是建筑福利设施(如浴室\住房等),不一定给某个职工.一定要弄清自己要争取的是什么利益. 从您讲述的情况看,要补缴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公积金在很多省市都不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不象养老保险那样,如果单位不缴,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的缴纳没有强制性。要补缴只有说服单位领导,从法律角度比较难说,除非劳动合同上写清楚了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您原来的劳动关系对象——老公司已经撤消了。你现在与新公司发生了劳动关系,按照一般的法律解释,一家公司只能在它拿到营业执照并聘用员工后才能够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从以上两条看,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要补办住房公积金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您能从其他方面说服老板给你一定的补偿,要看您的说服力和您对公司重要程度了。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有以下建议: 1、到大一些的公司或规范的公司工作,这些公司都会为员工缴纳的; 2、在到公司上班前可以和公司谈好这方面的福利待遇,如果对一些小公司不放心,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待遇条款中写上去,这样万一公司不交就可以按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补交了。况且在许多地市的公积金中心,补交公积金一定要规范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