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授意其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记帐会计不知情要承担责任吗

2025-04-05 06: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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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人授意其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记帐会计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记账会计的职责是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对会计凭证,准确、及时、完整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协助与资金会计核对委派中心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单位存款账,编制单位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也就是说,记账会计只是核对凭证和报表一致,而不参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因此,不应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责任。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主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

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记账会计

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回答2:

从法律层面分析,主客观要相统一才能定罪。因此若是记账会计不知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从业务层面分析,会计应具有审核凭证客观性真实性的责任,不一定每张发票都必须对其真实性审核到位,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即形式相符)是否尽到,是否需承担审核不尽责的其他责任,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