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拓展资料:
1、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也是我国目前立法的明确规定。
2、虽然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再次明确,但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若仅因制定程序的原因,即使员工严重违反合理合法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单位却不能以此予以解雇的话,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平等保护。
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解雇依据:
1)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2)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4)劳动者明示表示接受或该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主文或列为劳动合同附件。
参考资料:重庆法院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认定问题》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拓展资料: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单位不应再次以该行为对员工进行处罚。
从该行为的第一次处罚方式来看,可以推断出员工的过错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至于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即通过处罚方式倒退违反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可以从单位的管理文化和单位性质进行判断。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国家法律,与国家相关法律不冲突,那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你如果违反了,人家按条文处罚你那就是合理合法。
但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含有霸王条款,与《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不符,你违反了可以据理力争,甚至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拓展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次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违纪行为、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如劳动者均符合上述要件,则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
就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而言,一般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形成并不能施加真正的影响,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在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增删修改方面,劳动者几乎不享有话语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格式条款在实质上近似。虽然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的环节,但最终仍由单位最后决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管理文件的基本形式存在。劳动者只可以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将各种劳动要求规范予以制度化、定型化所形成的,个别劳动者对于规章制度的每个条款是否理解、是否接受并不是受关注的重点。劳动者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仅仅是形式上对于规章制度的认可,而这种认可行为与其他合同中的认可并不完全相同。劳动者一方面由于工作机会、劳动报酬等原因在地位上与用人单位并不平等,另一方面从知识层次等方面劳动者又不能全部都充分地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劳动法》网页链接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扩展资料:
不再一劳永尽的基本原则,单位不再以这种行为对员工进行处罚。
从第一个角度惩罚这种行为方式,它可以推断的错员工没有达到的程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是通过惩罚退化。
某种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可以从管理文化和单位性质来判断。
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违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人民法院报: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劳动合同法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定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