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单位协商补偿,不是赔偿,因为退休后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公伤公亡问题
不可以!
当事人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因病死亡,无论是没有退休的职工,还是已经退休被用工单位聘用的人员,均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存在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6岁的退休老人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双方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如果聘用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没有约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