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子是你结婚之前购买的,因此,结婚之前的价值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包括首付和结婚之前的按揭)。这一点是没有任何疑问的,根本不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结婚之后,如果贷款未还清,则婚后支付的按揭部分的房屋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一套房屋,婚前支付款项的价值、以及婚后支付款项的价值,是可以计算并且评估的,这一点不会扯什么皮,婚前财产公证确实对夫妻感情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去公证。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还是公平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您的介绍,若在婚后由您支付按揭,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顺祝幸福!
对于这个问题。
不论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该房产的所有权都归于你一个人。除非你主动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
所以,只要不加对方名字,即便结婚,该房产也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修正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需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需经过4年,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也视为夫妻共财产。也就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虽然原则上视为个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内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贵重生活资料及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等都可随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推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则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规定这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时间的推延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有力地打击了金钱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质量。而其后添加的“但书”规定,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贯彻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根据以上的规定你应该清楚了吧!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