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
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钢铁、水泥、冶炼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加大对企业防风抑尘设施的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扬尘。对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是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厉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污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利用罐车擅自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制订计划,实施异地搬迁;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是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
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污泥综合利用处置方式,提高无害化处置率,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违法处置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新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开展对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并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