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你公司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要注意开具发票的问题:首先你要要求B向你公司开具3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B按300万元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然后你公司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按1000-300万元的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
这个问题还是简单给你说一下嘛。1、税金由业主代扣代缴(1)业主缴纳税款后将税票交给各分包单位做账(该税票的单位名称栏必须写明分包人的名称,右下角要有机打的“代扣代缴”几个字)(2)若税票上没有明确写明是哪些分包单位的名称的,则由业主所属税务部门为各分包单位开具完税凭据或税款分割单。2、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只准许分包一次,不能分包后再分包,层次只有三层,就是业主方(开发方)、总包人、分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都只承担自己所得部分收入的税款,注意这里所说的是承担税款,并不一定是缴纳人,纳税人和缴纳人是两个概念。3、那天你说的分成700万元的材料和300万元的人工,是不可以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公司是劳务公司,如果他有国家认定的劳务资格,就可以按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不是按5%缴纳;C公司只承担材料,就是销售行为了,和建筑业无关,相当于A公司向C公司购买材料再找B公司建设。你自己想想这个变化!
与B公司搞个分包合同,你就只要交700万的税,300万用B公司的发票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