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楼上两位很热心的回答问题,但是买房是关系到一个人一辈子的事情,回答还是要清楚。 1、只要是中国人(港澳台除外),在祖国的大地上买房都是可以的,不需要提供额外多的东西。只是现在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外省市人在其他城市炒房,所以现在的银行政策对于外地购房者有二: 1)要和本地人政策一样,提供本地工作一年以上证明、缴税或者缴纳保险的证明(也就那个五险)。 2)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文件,那么提供一年居住证明也可以按揭。但是需要比本地人同种情况首付多一成,按揭利率上浮10%(也就是首付+1,利率+10%)。 2、一父母名义买房,按照55岁的年龄,在重庆按揭,现在的商业银行(如:招商,民生,深发展等)都可以按揭到70岁,也就是你父母可以按揭14年。 3、关于房产转入你的名下,第一个回答的人是对的,你可以看到你属于一下文件中第一种情况。(但是,在你父母按揭没有还完之前,你的房产是抵押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8条就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那么意思就是,如果你父母赠予你,你还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你也要向银行贷款,这个时候“转按揭”依然会面临难题,因为据我了解,现在在重庆的银行,“转按揭”的是已经停止了的,要再次由你抵押这套房屋的法只有一个,步骤如下: 1)父母将贷款提前还完取消抵押(比如贷款20万,就一次性还掉) 2)父母将“清白”的房屋赠予给你。 3)你将“清白”的房屋再次抵押,将贷款的钱套出来。 综上所述:有2个解决方法 1、找重庆的小银行试试,尽量自己贷款买(只要银行有朋友,即使你是外地人,他一样能帮你搞到同样首付成数,同样利率) 2、父母购买,但不用急着几年就转过来,等款还得差不多了,再转过来。(当然,如果是多子女情况就慎用,这年头瓜分父母财产的事情多了去了。) 参考文件,注意你要提供的文件,是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赠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