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非法抵押。车主是神州公司,你不是车主,按规定你是没有押车权利的。另外,严格来说,这不叫车辆抵押,抵押不需要把车放在债权人那,但需要在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把车放在债权人那扣着,在法律上叫车辆质押。你和神州签的合同里,应该是规定你无权质押车辆的,建议看一下合同里有无相关规定。
2、按时还款就不存在恶意拖欠。不按时还款的话,由于你们有合同,一般不会被认为是诈骗。但是,一旦不按时还款,神州公司可能会扣车,车上装有GPS定位装置,他们会直接把车扣走并追究违约责任。建议看一下合同相关条款怎么说的。
3、如果押车的第三方将车辆变卖你有没有权利追究责任,要看什么时间卖车了。2.5万到期未还,第三人就有权行使质权,方式有以质物折价、拍卖、变卖质物等方式,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你所有。如果债权未到期第三人就变卖车辆,就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事情比较复杂,建议带着合同等材料,在当地咨询、委托律师办理。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事情比较复杂,建议带着合同等材料,在当地咨询、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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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车主卡,无需知晓!和证明关系
你不是车辆所有人,你以所有人身份提出的问题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