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呢,你的标题有点问题,构成犯罪时因为行为符合某一个构成要件,不是因为有结果,所以准确来说,应该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其次,难点就在于对于行为个数的判断,如果只有一个行为那么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数罪并罚的,所以关键就在于对于行为个数的判断。像你的例子,这是法规竞合的现象,一般是适用特别法条,但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所以要按刑法的规定去定罪。
这种犯罪在法学上叫吸收犯。 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 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 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
系。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 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 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
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 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你好
这种情况属于刑法上的一罪和数罪的区分问题。
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犯罪结果应当按照一罪定罪量刑。
你举例的罪名
由于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
按照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请罪,按照重罪定罪量刑。
数罪并罚还是涉及一罪和数罪的区分问题。
数罪是指除了牵连犯
吸收犯
连续犯等这些法定的一罪外,一个人的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而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后,综合决定刑法的情况。
你的概括基本正确,不过还是应当按照教科书上的基本概念来学校刑事法。自己概括怎么也没有几百年来法学家们概括的精准。
刑法理论是从一重罪。是可以这么理解的,一般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不是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