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遇前,甲、乙两车速度比是5:4相遇后,甲、乙两车速度比=路程比=4/(4+5):5/(5+4)=4:5甲车速度不变,将甲车速度看作:“1” 则乙车相遇前后速度比是:4/5:5/4=16:25 由于乙车每小时比原来多行18千米,所以乙车原来速度是18÷(25-16)×16=32千米/小时 甲车原来速度是32÷4×5=40千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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