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不需要离婚手续,但是需要一方的死亡证明。
一方因意外死亡,另一方是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无需要办理任何离婚手续。再婚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登记手续如下:
1、再婚双方亲自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10条把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是去世一方的遗产。这份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按照份额继承。
而法律也规定,夫死妻再嫁或妻死夫再娶,都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的遗产,包括合法带走自己从死亡配偶那合法继承的财产。
其他继承人以继承了死亡配偶的遗产为由,干涉生存方的婚姻自由权或者以退出继承的财产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在嫁或再娶,都是违反《婚姻法》《继承法》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直接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具体的流程如下: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夫妻另一方死亡的需要携带对方的死亡证明。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不用“离婚”。不知道LZ说的一方配偶是正常死亡还是怎么。假如不是正常死亡,需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假如正常死亡的,假如在医院死亡应该有死亡证明吧?去派出所消户口会有可以开什么证明吧?或者LZ去民政局婚姻管理登记处去询问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