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查与处理是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原因,对确实准备开发但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发与开发商自身原因没有开发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不能将开发商确实有意开发,但由于政府拖延、朝令夕改等无法开发、延期开发的情形也认定为闲置土地。对无辜的土地拥有者进行处罚,将严重损害合法权属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8日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根据立法的本意,这里所称的闲置不是泛指土地没有按期开发建设的表面状况,而是要规范那些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没有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这里开发商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行为表现为,想要实际开发动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无力动工;或者是虽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地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等待更佳商机。这些才是法律法规应该加以处罚的情形。但现实中经常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土地使用者一直在积极准备动工建设,但由于在实际动工之前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许可,而这些过程所花费的时间都是土地使用者无法控制的,再加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出于自身手续不全或办事效率低使得时间白白消耗、长期拖延,或由于职能部门朝令夕改,或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突然调整使得各项已经进行的工作推倒重来,开发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全部的动工许可手续,已经耽误了开发期限、影响了资金的回笼,如果仍对其机械武断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采取诸如收回土地、缴纳巨额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等处理决定,实在有悖立法的本意,严重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开发商巨额投资血本无归。所以,在面对和处理土地未按期开发问题时,首先应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闲置土地”,不应该只看到“闲置”这个状态的外延,而要抓住其内涵,才能有的放矢、公平处理。其次,在对“闲置土地”进行具体处理时,也要分清造成无法按期开工的原因。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地块,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政府规章进行处理,而不能另搞一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规足。一、上述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无法在期限内开发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客观现状所致:1.从取得土地到取得动工许可过程中,需要经历设计方案的制作、方案的规划审批、消防审核、环境保护审查、人防工程、建设动工等多重环节的政府许可。在土地开发建设领域,未征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各项许可,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按开发商的计划安排进行开发建设。伴随着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审查工作日趋严格(有时甚至出现拒收件的情况),从取得土地到实际动工需要通过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环节越来越多、手续越来越繁琐,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所花费的时间也相应增加。同时,随着建设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对新建项目的设计要求、投入的资金、花费的时间都相应增加,一些占地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按约定动工期限或法规规定的一年时间实在很紧张,很难在期限内完成。2.在取得动工建设许可的过程中有很多令开发商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阻碍因素。在此过程中,很多时候不是开发商抓紧时间、加大投入就可以令效率提高、按期动工的。比如项目规划方案的设计必须依照政府制定的该区域控制性规划来完成,但往往政府制定的“控规”要么不完善,要么因市政建设的发展发生变更,这样开发商的方案就要等待政府加以完善才可以规划甚至推倒重来,之前发展商的规划完全白费,时间也白白消耗。若遇到国家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如“国六条”对户型面积的限制,之前设计的方案就变成废纸。这中间耽误的时间是不应算在开发商有限的开发期限里的。二、虽然没有动工建设,但规划审批过程中开发商已经进行了巨额的实际投入。有些用地虽然没有进入实际动工阶段,但开发商在取得各项审批时已经进行了实际的投入。委托地质勘察、测量、设计图纸等工作,都是动工前必须真金白银进行投入的,其花费随着项目规模增大而增加。在调查土地利用情况时,这些实际投入是否属实,是否客观发生是很容易查明的,也就可以判断开发商对开发工作的主观态度。三、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因政府原因而致开发延期的处理存在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统一、不公平的做法。在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所谓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也就是说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了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有偿使用费,只要是因为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就应该有权继续使用该土地,不应受到其他处罚。而在实际中,这种规定却被执行得完全变了味。《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政府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开发,也要将土地收回,最多是给予“适当补偿”。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政府想要从开发商手中收回某幅土地,只要拖延着不办手续,到期就可名正言顺地收回该幅土地。这一规定不仅毫无公平、公正可言,而且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进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这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规定应该立即予以修改。另外,从效率角度考虑,也不应该收回这种因政府原因而闲置的土地。若是前一位积极投入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无法顺利动工,那么这幅地块转入下一个使用权人后岂不是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重复投入更多的费用才能动工建设?这种处理方式有悖加快土地开发的效率原则。建议: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闲置调查时,要尊重客观事实,明确调查的目的,查明造成土地不能按期动工的原因,对非因开发商自身刻意拖延进度或非无开发实力,尤其是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延期的不能认定为土地闲置,要尽快为开发商解决不能顺利开工的困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审批时限,不能拒收件,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开发商的开发期限内。对因政府颁布新政策、修改规划等造成开发商重复投入的时间不仅不能计入开发期限,开发商还应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土地无论何种原因闲置下来,都意味着用于住房开发建设的用地被人为地控制起来,丧失其应发挥的作用。囤地的最大恶果,就是使可用于开发的建设用地愈显希缺,“面粉贵过面包”,房价焉得下降? 虽然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各异,但有关部门及其相关法规对囤地这种消极现象都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必须做到地尽其用,对恶意囤积居奇的囤地者应予以严惩。“国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问题在于,国家有关遏制囤地的法规之所以被架空,一个关键因素即在于地方政府的掣肘。按理说,地方政府应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土地高效利用并扩大住房供应,以降低房价保障民众需求,但现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促进GDP增长,以及获取更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的考虑,在有效利用土地方面态度暧昧,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利益联盟,在闲置土地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利益攸关的“共识”,而将满足民众住房需求这一责任抛之脑后,任由房价随地价水涨船高。 如北京的160宗闲置土地中,竟有125宗地块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但是,如果说房产商蓄意囤地以达到囤积居奇的目的是出于商人逐利的本性的话,地方政府出于追逐GDP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目的与房产商打得火热,不仅不严厉督促房产商及时致力于土地开发建设,更以自身原因而让大宗土地闲置下来“晒太阳”,完全违背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理者、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有负民众的重托。回应民众降低房价的呼声,保障土地的有效供应以从源头上调控房价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正人先正己,政府必须摒弃与民争利的狭隘观念,首先让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闲置土地地尽其用,尽快用于住房开发建设上去。 土地闲置逾期两年便要收回的政策早就出台了,但全国的闲置土地却有1457宗之多。如果将这些土地全部及时地用于住房开发建设,房价断然不会像现在这样死撑硬挺吧?盘活闲置土地,增加住房供应以平抑房价,民众期待政府的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