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后法院拒绝国家赔偿如何辩论?

2025-02-25 02:44:0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首先,法院的附条件的允许上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2、民事上,该保证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在合同法上是以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属于可撤销的、可变更的。法院不得以此来做为要求当事人放弃赔偿是没有根据的!3、从行政法上说,行政法第12条,公务员应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该法院的作法显然违法!(如果你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很多的法律都可以提供依据,只要你有证据,可以起诉该法院,并得到应得的赔偿!

回答2:

如果是这样,法院要求受害者写的放弃赔偿的保证书无效。受害者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者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得到国家赔偿。楼主可以参看《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部分,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回答3:

保证书违法无效,依据国家赔偿法应当受理,你以民诉法规定的回避理由向上级法院申请赔偿,事情简单,事情难办,律师不敢得罪法院不会接你的案子,这里联系不便,建议咨询律师,给你出主意,你去照办,多跑多要,总会有个答复。

回答4:

我国《稜穿迟费侏渡虫杀矗辑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结合本案,二审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法院、检察院等不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