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担保人

2025-02-26 08: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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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然可以向C追回借款,但追回借款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因保证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2:

借条担保人

一、《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案应当属于一般保证;

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担保权;

1、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3、"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

综上所述,本案如属于一般保证,,B要同时起诉A和C,在执行过程中,A下落不明或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方可执行一般保证人C的财产。

以上为担保法专家叶赫那拉闻多解释。

回答3:

借条不需要一定有担保人。第三人做证只是证据的一种,只要有借条、欠条等明确债权债务的凭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则都可以得到保护。

回答4:

当然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