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产生的法律效力中“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如何理解这里?

如题。。。。。可以的举出关于这一条的相关事例。
2025-03-04 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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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是指:在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立法规定确立了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原则,目的是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它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已提起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对于已执行终结的程序以及已部分执行完毕的财产,该规定无溯及力。第二,如前所述,应当中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第三,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回答2:

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是指破产优先,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回答3:

债务人指负债人,就是破产了的那个人,银行方面信用卡等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