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单位的内退或下岗员工劳务协议终止是有经济补偿的。
一、如果是下岗职工,也就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新的单位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候,双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是内退职工,或者是下岗之后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新单位参加劳动的,其实只是劳务关系。
首先,如果是下岗职工,也就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新的单位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候,双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正常的行为, 其次,如果是内退职工,或者是下岗之后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新单位参加劳动的,其实只是劳务关系。为什么要这么说呢,我认为根据劳动的内涵,劳动应该是让渡的劳动能力,同时人身收到单位一定的约束。而内退职工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也就是人事关系收到原来单位的约束。只是为新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能力而得到劳务报酬。只是脱离了人事的纯粹的劳务关系 所以我认为劳务关系应该属于民法解释的范围吧,也就是双方签订的劳务关系中可以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违法法律的前提下,约定一些内容,包括你说说的劳务协议终止条件和终止之后双方的责权利。 毕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由民法体系进行约束,我个人的观点,希望与你沟通交流。
王春老师我又看了一遍你的回复,刚才一着急看错了,对不起,你说的是对的,没有欠妥啊。你把两种情况都告诉我了,一种是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的,那么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协议,这种情况应按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另一种是下岗或内退职工仍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就应该签订劳务协议。这种情况就可以双方协商来约定。对于经济补偿也是如此,并不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那样,解除合同必须要给补偿。我的这种说法对吗另外工伤保险能为其再上一份呢?这也是我想知道的?请帮忙解释一下好吗?
是可以的只有工伤保险是可以再多个单位一起缴纳的,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降低你们单位的用工风险至于经济补偿金,我上面说了,劳务合同不是劳动法的范畴了,应该按照民法去参照执行也就是上方可以就这些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看情况,如果是已退休人员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只按照劳务合同来走;如果没有退休的就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走至于其他有没有政策要求补偿我就不太清楚了,请其他大牛来回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