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题论术题求帮助,100分

2024-11-23 03: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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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免税收入主要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二、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四、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