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百姓的父母,官吏是君主在地方的代表,是一方百姓的父母(官是父母官)。民告官等同于子告父母,是大逆不道的不孝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提倡以孝治天下,无论父母有多么不是,都不能忤逆其意,而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培养顺民,从而利于自己的统治。统治者不鼓励甚至限制民告官,则可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特权。试想,把君主、官吏等同于父母,民告官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则更多的民众在自己切身利益被官府侵犯时,更多的就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反抗,可最大程度上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当然,在古代,父母杀子是无罪的,原因是子女要无条件孝且顺父母,身体发肤都是父母的,父母若要子女的生命,则也可以给。而官与民的关系虽然被类比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毕竟不是。民众终究是统治的最基层力量,所谓官逼民反,若天平完全向官员倾斜的话,最终也会失去统治地位。因此,在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小部分地照顾到民的利益。若民众的利益得到相当大程度的侵害时,官员是要负责任的,于是出现一些民告官赢的例子。当然这种赢只是表面意义上的,结果只是各打五十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