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及每部的更新与发展

2024-11-16 14: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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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立法理念的变革与发展
  婚姻家庭制度的嬗变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变革的反映。婚姻家庭的立法理念从强调管制发展为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注重保障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强化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从追求形式平等发展到实质平等。
  1、从强调管制到尊重私权
  自治与管制,自由与限制历来是婚姻家庭领域最受关注的、争议最大的问题。婚姻法的发展史就是自由与限制,自治与管制的分野和博弈的历史。由于在传统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婚姻法涉及对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身份关系的认定,甚至关涉宗法等级关系的维系,必然具有较多的国家强制和权力确认的成分。我国1950 年婚姻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受到前苏联婚姻家庭立法模式的影响之外,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调国家对婚姻家庭的调控“, 促进具有决定一切意义的社会生产力底发展”[3],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个人的自主决定和人格尊严,实现个人的自治权利。1980年婚姻法和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都是以不断扩大公民的私法自治权利,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为立法理念的。例如,夫妻财产制度从单一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立,再到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与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这一变化的进路是不断地扩大夫妻个人决定其财产状况的自由权利。[4]同时婚姻自由原则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对此规定的取消,以个人自行出具的签字的声明取而代之;特别值得引起关注的是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将1994 年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的删除,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扩大了公民个人婚姻自由的权限,更加体现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理念。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婚姻法对公民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看到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逐渐扩张,当然,婚姻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有节制的,适度的干预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的必要手段。因此,我们也发现了管制和权力作为自治与权利的保障者与补充者的角色和作用。当公民自治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国家和管制就会出现,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器;而当公民自治无法取得一致时,即争议无法解决时,管制和权力又会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出现,这种方式往往以司法的名义或补充性条款的名义出现。[5]一言以蔽之,现行婚姻法由当事人的充分自治和国家与社会必要的管制构成,且自由和自治业已成为婚姻法的主旋律。自治的张扬,无疑昭示着婚姻法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对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认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对人的终极关怀和保护。
  2、从追求平等公正到强调司法效率和自己责任
  婚姻法从古罗马法时期就已产生,堪称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古代婚姻法和近代婚姻法均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伦理特征和等级要求,因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尊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成为那时婚姻法中的当然内容,对平等、公正的呼唤成为古代、近代婚姻法改革的目标和追求。
  纵观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从古至今,由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不平等到平等,由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非正义到正义,是贯穿婚姻法历史脉络中的主线。自1950 年婚姻法始,无论是1980 年的婚姻法,还是2001 年的修正案,都以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婚姻法的相关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平等。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追求公正也是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如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作为对结婚自由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正义;夫妻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之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的财产清偿,体现了对以善意第三人为化身的交易秩序的保护和交易公正;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另外,特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以及一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体现了代际之间、同辈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平与相互性。上述制度无一例外地体现婚姻法中的平等与公正,可以说,平等、公正是现代婚姻法最重要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