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第二,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以下几种人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三是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是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以下几种人不得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除外);(3)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的近亲属;(4)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5)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涉外案件除外);(6)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人。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