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改称为 物业服务 ,不是在《物权法》里规定的。
这个是当初全国人大在《物权法》立法时,提出一个理念,即物业工作中,真正的管理对象是物,服务对象是物的所有者人,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才能征得业主满意,物业的保值升值。同时物业服务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却少的一部分。而且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
因此,物权法全文内只有物业服务,没有了物业管理。
《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将物业管理企业也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中,既包含物业服务,也包含对物的管理,所以该条例保留了“管理”二字,仍然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的名称,没有改成《物业服务条例》。只是各个省市和地区在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细则和规范中,都把原来的《物业管理等级(规范)标准》改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励20(财富值+经验值) +提问者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