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出现 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答复吗?

2025-03-28 0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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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明确赋予了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过程和结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规定的时限提起质疑投诉的权利;明确规定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质疑做出答复;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标供应商必须先经过质疑才有权进行投诉。还有,对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9令已经进行了规定,但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应以采购人为主、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还是评标委员会为主,又遵循怎样的程序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   问题探讨  采购代理机构无须答复 明确采购代理机构职责是澄清以上“辩论”的前提,即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评审结果是评标委员会做出的。投标供应商对评标结果进行质疑,虽然名义上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而实际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也只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这也是实际工作中许多采购代理机构不约而同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和答复的原因。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后不能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也没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答复供应商质疑必须先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组织新专家不合适 组织非本次评标的专家对供应商质疑的内容进行论证也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门不应批准。因为,如果财政部门批准组织非本次评标的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得到不一样的结果后,其他投标供应商又对此次专家论证的结论进行质疑,是否还要组织第三组专家进行论证?如此,将陷入无限循环中去,且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也没有规定。   因此,对投标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也只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和答复,这种情况下,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重新评标,可以认为是在有质疑情况下未完成的评标过程的继续,属于必要的法定程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此做出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质疑的结果只有两个,即认定质疑成立或不成立。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不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论证结论进行答复;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成立,也必须如实答复质疑供应商,且对评标结果进行修正。18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投标供应商有权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这就从法律上暗示了公告的中标结果还不是最后确定的中标结果的可能性,公告的中标结果并非不可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