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2024-10-30 00: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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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